私隐政策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个人客户。本声明中所提及的术语与证券客户协议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披露义务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必须按开户表格上的要求,将个人资料提供给中原证券有限公司。假如客户不提供此等资料,本公司将没有足够资料来为客户开设及管理帐户。

 

个人资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所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论这些资料是在客户收到证券客户协议之前,还是之后)将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为一「使用者」);

(i) 中原证券有限公司和/或其任何联营公司(「集团」)

(ii)集团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iii)执行客户指示和/或从事集团业务而由集团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等);

(iv)集团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及

(v)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法例或是任何集集成员适用的规例所要求) ;

(vi)任何业务代理。

2.2 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i)执行新的或现有顾客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以及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此类工作;

(ii)持续帐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强制执行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和利益;

(iii)设计提供予客户之新产品和服务,或向客户推广集团的产品;

(iv)将此等资料转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为了下列目的而进行客户个人资料的比较(不论收集此等资料的目的及来源,及不论此等资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调查;(B )资料核实;和/或(C)编制或核实资料,以便采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vi)用于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服务之条款所规定之目的;

(vii)有关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院判决或其他任何监管机构之判决的任何目的;

(viii)调查可疑交易;

(ix)任何有关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集团业务或交易有关连的目的。

2.3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可使用及/或转送客户的资料给联系人士作直接促销,而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同意(其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两点:

(i)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投资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财务背景可被用于直接促销本集团的投资及有关财务产品及服务;及

(ii)若客户不愿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转送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客户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查阅和修正的权利

根据条例之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来说(除某些豁免外) 权利;

(i)询问中原证券有限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ii)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可查阅其个人资料;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户,但须收取合理的费用。

(iii)要求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及

(iv)如客户要求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被拒绝,客户有权要求说明被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联络人

如客户要求查阅及/或修正个人资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销的资料,客户可致电3968-2222或电邮至cs@centasec.com与本公司的资料保护专员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