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Uber等互聯網公司的規模效應 - 中原博立
談談Uber等互聯網公司的規模效應

談談Uber等互聯網公司的規模效應

先前看了美團創辦人之一王慧文在清華大學的一個演講,學習了一些互聯網思維和規模效應的相關知識。裡面的知識也可以套用在Uber身上,因為Uber也是一個互聯網公司,同時除了叫車業務之外也有類似美團的外送業務。

外送這個業務被王慧文歸類為「蜂巢型」的結構,我的理解會是「地區型」的結構,因為大多數人會是在同一區內叫外賣,很少跨區,也不可能跨省跨國叫外賣。因此潛在的競爭對手就可以針對每個蜂巢來進攻,進入壁壘相對較低,此為峰巢型的規模效應。叫車業務則被王慧文歸類為「城市型」的結構/規模效應,因為大多數人會是在同一個城市裡叫車,潛在的競爭對手要針對每個城市來進攻,壁壘相對會較外送業務的高。

儘管「蜂巢型」、「城市型」結構的業務進入壁壘相對較低,要燒的錢比較少,規模效應起到作用的範圍也較小,但這個是指在收入層面的規模效應。當一間公司連續拿下很多個峰巢或城市後,它們仍然可以享受其他層面的規模效應,包括營銷、管理和研發的規模效應,去鞏固自身的優勢。例如為了在應用程式的技術上領先對手,需要很高的研發成本,這些成本需要更大的收入規模去分攤。我們可以看到Uber近期的叫車業務也開始實現盈利,因為它在全球範圍內拿下了很多個市場。

除了峰巢型、城市型的規模效應,王慧文還提及了「全國型」的規模效應,舉的例子是淘寶;以及「全球型」的規模效應,例如Whatsapp、Messenger。最強大、壁壘最高的會是屬於這種規模效應。「全球型」的規模效應例子我認為還有Airbnb,因為人們較少會在自己的社區/城市裡住民宿,更多會是在國內不同城市旅遊,甚至到國外去旅遊時住民宿,當Airbnb在全球範圍鋪設了網絡,提供越來越多的民宿選擇,它的競爭對手就要燒更多錢,亦不能只覆蓋幾個城市去和它競爭。因此如果單單從規模效應的層面來看,Airbnb的業務可能會比Uber的更好,壁壘會更高。當然它的網絡效應仍然會比Whatsapp、Instagram等弱,因為它的用戶和用戶之間不一定有連繫,而且遊客實際上也不只有民宿選擇,他們仍可以選擇住酒店。

另一個線索是搜尋Uber退出過的地區業務時,會發現Uber退出過很多地區,例如叫車業務方面,Uber先後把東南亞業務出售給主要競爭對手Grab,把中國業務出售給滴滴出行、俄羅斯業務轉讓給競爭對手Yandex;外送業務方面,它在印度地區敗給競爭對手Zomato、香港地區敗給Food Panda和Deliveroo、南韓地區敗給Baedal Minjok等等。但是搜尋Airbnb時則看到它主要就是退出了中國業務,因競爭而被逼退出很多地區的例子相對較少見。

由此可以看到,規模效應其實也分了很多不同類型,而且不同類型的規模效應之間是有博奕的,另外生意模式最根本的特性決定了其規模效應會如何起作用,以及護城河可以達到多寛敞。

卓穎姿,持證監會持牌人士,博立研究團隊/中原資產管理分析員
執筆之時,筆者沒有持有上述股票

中原博立

「博立」品牌,由兩位知名及經驗豐富的投資總監 - Michael Kan 簡志健 和 Larry Hung 洪龍荃共同創立。他們除以價值投資為基礎,更重視公司的商業模式、企業文化及增長潛力,致力發掘可持續增長且有機會被重估價值的公司。他們非常重視公司質素,勤於公司專訪,深信投資決策應該根據基本研究及分析而決定。他們也極其重視風險控制及操作紀律,投資風格經歷多年實戰的驗證,長綫回報傲人。

中原「博立」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